2010年 第29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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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南海”商标:应该撤销吗
陈永杰 王宁
2009-04-20 10:09
 
“革命标志作为商标的例子并不鲜见,‘红旗’就是很好的例证。当特殊的历史符号泛化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才符合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。”
 
在听到关于撤销“中南海”卷烟商标的建议时,北京百事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,商标专家王浩露出了一脸苦笑。他随手指着柜子里的一瓶“长城”红酒对记者说:“过量饮酒对人体也是有害的吧,那我们是不是也该取消‘长城’这个‘庄严’的商标呢?”
王浩的话,不是无的放矢。2009年4月14日,民间控烟组织“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”在北京召开会议,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撤销“中南海”香烟商标的申请书。
 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益群告诉《北京科技报》,之所以提请撤销,是因为“中南海”香烟包装突出了“低焦油含量”和“清新时尚”、“科技创新生活”等广告语,弱化了“吸烟有害健康”等警示内容,严重误导消费者,应当予以惩戒。
  吴益群为此次行动找到了充分的法律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:像“中南海”这样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相同的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,对于违反第十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,工商局应予以撤销,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工商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。
  一石激起千层浪。“熊猫”、“中华”、“黄山”等知名香烟商标,也与“中南海”一起卷进了这场话题风暴。
  “这恐怕只是控烟人士吸引眼球的一种公益炒作,希望人们关注到他们的工作。”王浩说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八款,工商局酌情驳回或撤销的商标,一般都因其产生了“不良影响”,或引起“公众反感”。但截至目前,“中南海”商标并未产生这些消极后果。
  比如在美国“911”事件发生之前,我国的确存在“拉登”这个商标,但事发后,该商标被撤销。除此之外,工商局还于2007年撤销了“成吉思汗”商标,因其被滥用在妇女产品、洗涤剂、手铐等产品上,极易引发民族纠纷。2008年4月18日,工商局驳回“遵义会议”申请白酒类商标的申请,并表示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次重要历史性会议,如准许该申请,极有可能引发强烈的公众反感。
  “中南海”香烟与北京卷烟厂渊源颇深。20世纪70年代,北京卷烟厂接到中央办公厅下达的特殊任务,在中南海东侧的一座四合院内成立132车间,专门为毛泽东主席等几位中央首长生产特供烟,一直持续到1976年。毛泽东主席逝世后,特供烟的生产并没有停止,1996年北京卷烟厂为相关产品正式注册了卷烟商标。
“法不溯及既往。”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郭修申告诉《北京科技报》,现行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,是2001年修订后新增的内容,此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涉及相关禁用规定。也就是说,“中南海”在当时的注册是完全合法的。
按照国际通行原则,商标注册5年以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财产。如果以现在的准则为依据,撤销过去注册并已经发展壮大的商标,法律依据不足,而且对商标所有者也有失公平。北京卷烟厂并没有进行损害“中南海”商标声誉的非法宣传和经营活动,如果仅仅从控烟角度出发提请撤销商标,似乎并不足够客观理性。
在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陶东风看来,今天的商品社会已然打破了很多命名方面的忌讳,商标在更多时候,是为了流通过程中方便品牌识别与品牌推广。它既可能是政治化的,比如“人民大会堂”、“中南海”;也可能是非常商业化的,比如某些著名人物、地点的名字等。“我觉得不必上纲上线,企业的经营应当靠《经济法》来规范,而不是人为给其设置政治或者道德禁忌。‘中南海’商标的命名,有很深的历史渊源,也经过了正当的法律程序,现在基于‘有损尊严’提请撤销,未免有些反应过度。革命标志作为商标的例子并不鲜见,‘红旗’就是很好的例证。当特殊的历史符号泛化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才符合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。”
当然,并不是任何非商业化的符号都可以被商业化地利用。陶东风表示,这是一个需要就事论事,具体讨论的问题。但在一个开放、平等的现代社会,什么样的符号可以用作商标,至少不应该通过“道德大棒”、“情感大棒”或者简单的“政治大棒”来裁决,民主讨论应该是更为理性的做法。
那么“中南海”商标是否真的会被撤销呢?王浩表示,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。“解决疑难商标问题,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历史。以前注册商标时存在的一些复杂状况,不能在现代一刀切。一个商标往往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,包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无形资产,简单用现在的原则衡量过去,会带来很大的伤害。此外,商标是否撤销,有时候还与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。如果北京卷烟厂现在处于破产边缘,职工基本都下岗了,那么撤销很可能会达成。但照目前的状况看,可能性不大。”
王浩说,如果因为烟草对人体有害,所以要提请撤销“中南海”商标,实际上是偷换了一个概念。在世界范围内,烟草属于合法行业。如果认为烟草有害,应该提请撤销整个行业,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商标。烟草和健康问题,不应该由商标来承担责任。“中南海”如是,其他商标亦如是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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